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级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亄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建市 [2015]154号文件取消了原标准“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项中的3 项以上或1-5 项中某一项的3 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 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 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 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 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10000 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 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色脉矿采、选工程;(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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