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采矿权手续,收藏这张图就够了!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此《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矿业权申请登记要件,在申请资料清单中,取消了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等资料要求。
这次精简优化前,是按201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施行,精简优化前后对照见下表(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可下载此对照表):

(1)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2)申请延续的,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不需提交)。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延续、变更申请,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申请延续的,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是指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申请非油气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申请油气延续、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仅适用于非油气矿产,并此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仅适用于非油气矿产,其中:(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以及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13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应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凡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需要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