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转让要点的法律评析
矿权转让是指矿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以出售、出资、上市等形式,依法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于他人名下的行为。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人理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考虑到矿权所涉及的重大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矿权转让往往十分复杂。本文将就矿权转让过程中的一般要点予以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点,而这些点最终可能造成债务黑洞、资产缺陷、违法违规等重大陷阱。有鉴于此,有必要对相关资料与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降低不必要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又可以分为矿权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对于矿权转让来说,转让合同必然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因此在签订时,对于其中的内容更需要慎之又慎。一般要注意以下方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合同签订后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审查矿业企业的主体资格,除了基本证照外,应当重点看矿权、土地等核心资产权属是否清晰,各类手续是否齐全。矿权转让往往需要履行相关的行政程序。因此,企业获取转让矿权,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好相关合同,履行各项手续。合同价款支付有以下几种方式:签订合同后马上支付;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再支付;合同中部分条款执行后,支付一定比例;签订合同后,支付一定比例定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支付余款。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合同风险,合理设置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违约的特定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发生时,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方式,主要是仲裁和诉讼。在约定管辖地点时,为了己方的便利,于企业住所地仲裁或诉讼不失为最好的办法。矿权转让审批需要矿权人先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予以受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矿权的转让受理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矿权转让申请之前,应当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当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缘由,以使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对转让项目有总体的了解;(2)矿权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受让人申报的全部材料。在审查矿权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矿权转让受让人的登记申请;(3)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审批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人员应当面会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收件单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名称申请时间、申请顺序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矿权转让申请的批准,是指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对矿权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审查后,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矿权转让的审批包括审查、审核、签批三个环节。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矿权转让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矿权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转让合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受让人的资质条件是否与申请转让的矿权相适应以及矿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矿权转让申请一经受理,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否则应负法律责任。